高州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正式发布,能拿多少钱

2022/8/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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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府规〔〕6号

关于印发高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高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高州市人民政府

年6月24日

高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征收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全市统一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耕地(包括水田、鱼塘、菜地、旱地)每亩元,园地每亩元,林地每亩元,未利用地每亩元,非农建设用地每亩元。

第三条青苗补偿标准。

(一)一般农作物(水稻、蔬菜、蕃薯、花生):每亩补偿元。

(二)经济农作物(果蔗、香蕉、淮山薯、药材):每亩补偿元。

(三)鱼塘:推塘费每亩补偿元,鱼苗每亩补偿元。

(四)苗圃苗:已嫁接的苗圃苗,每亩补偿元;未嫁接苗圃苗每亩补偿元。

(五)桉树、松树等用材林:每亩补偿元。

(六)橡胶林:

1.已开割的橡胶林:每亩株数35株以上的,每亩补偿元;

2.未开割的橡胶林:每亩株数35株以上的,每亩补偿元;

3.零散橡胶树,已开割的每株补偿元,未开割的每株补偿元,橡胶苗参照苗圃苗。

(七)木本水果、香蕉、材竹、材木等:

1.根据原国家农业部、原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发布的荔枝、甜杨桃和芒果树栽培技术规程的标准:荔枝、龙眼树最小株行距4米×5米,每亩最多生产种植34棵;柑橙树、三华李最小株行距3米×5米,每亩最多生产种植55棵;香蕉树最小株行距4米×2米,每亩最多生产种植棵。低于最小株行距规格或多于每亩最多生产种植数的不予补偿。果树下非投资收益性种植的果苗、小棵树及竹、木等不予补偿。

2.按标准规格种植的荔枝树、龙眼树冠直径分级计算,各级树冠的补偿标准为:9.01米以上的为一级,每株补偿元;7.51~9米的为二级,每株补偿元;6.01~7.5米的为三级,每株补偿元;4.51~6米的为四级,每株补偿元;3.01~4.5米的为五级,每株补偿元;1.51~3米的为六级,每株补偿元:0.51~1.5米的为七级,每株补偿70元;0.5米以下的为八级,每株补偿40元。

3.其他木本水果树,按荔枝、龙眼的50%给予补偿。

4.材竹:高度在5米以上的成材竹,每株补偿标准:石竹4.5元、水竹3元、单竹2.5元、广宁竹1.5元。竹笋不计补偿。

5.山岭、村边、地边的零星用材木:米胸径18厘米以上的,每株补偿18元;米胸径12.1~18厘米的,每株补偿10元;米胸径8~12厘米的,每株补偿2.5元;米胸径少于8厘米的不予补偿。

6.零星香蕉不能计算亩数的,按每株12元进行补偿。

7.涉及花木场的,不计补青苗费只补偿移植搬迁费,无需动用大型机械的每亩补元、需动用大型机械的每亩补元。

(八)特定树种(如榕树、木棉树、黄花梨、沉香等):

1.榕树的补偿。

有高度无冠幅树苗,高度1米以下的每棵补偿5元;高度1.01~2米每棵补偿10元。无冠幅移栽榕树,米高围60~.9厘米每棵补偿元;米高围~厘米每棵补偿元;米高围.1厘米以上的,米高围每增加30厘米每棵补偿增加元。有冠幅榕树,米高围9厘米以下每棵补偿30元;米高围9.1~30厘米每棵补偿80元;米高围30.1~48厘米每棵补偿元;米高围48.1~62厘米每棵补偿元;米高围62.1~78厘米每棵补偿元;米高围78.1~94厘米每棵补偿元;米高围94.1~厘米每棵补偿元;米高围.1~厘米每棵补偿元;米高围.1厘米以上的,委托具备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部门评估确定补偿。

2.木棉树、樟树的补偿。

米高围6厘米以内,高度0.5~1米的树苗每棵补偿5元;高度1.01~1.5米的树苗每棵补偿10元。米高围6~16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米高围16.1~30厘米的每棵补偿元;米高围30.1~62厘米的每棵补偿元;米高围62.1~94厘米的每棵补偿元;米高围94.1~厘米的每棵补偿元;米高围.1~厘米的每棵补偿0元;米高围.1~厘米的每棵补偿1元。

3.罗汉松、柏树的补偿。

高度50厘米以下的每棵补偿10元;高度51~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高度.1~厘米的每棵补偿50元;高度.1~厘米的每棵补偿80元;高度.1厘米以上的,委托具备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部门评估确定补偿。成片栽种的,最高按每亩棵补偿。

4.黄花梨、沉香、檀香的补偿。

高度50厘米以下,每棵补偿15元;高度51~厘米,每棵补偿30元;高度.1~厘米,每棵补偿80元。高度.1厘米以上且米高围15厘米以下的(含15厘米),每棵补偿元。米高围15.1~20.0厘米,每棵补偿元;米高围20.1~31.4厘米,每棵补偿元;米高围31.5厘米以上的,委托具备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部门评估确定补偿。成片栽种的,最高按每亩棵补偿。

5.发财树的补偿。

米高围15厘米以下的每棵补偿30元;米高围15.1~30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米高围30.1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元。成片栽种的,最高按每亩棵补偿。

6.散尾葵的补偿。

树苗每棵补偿10元;冠幅1米以下的每棵补偿50元;冠幅1.01~1.5米的每棵补偿元;冠幅1.51~2米的每棵补偿元;冠幅2.01米以上的每棵补偿元。成片栽种的,最高按每亩60棵补偿。

7.大王椰子树的补偿。

基围15~30厘米的,每棵补偿元;基围30.1~50厘米的,每棵补偿元;基围50.1~厘米的,每棵补偿元;基围.1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元。

8.上述“高度”是指树林生长的自然高度,“米高围”是指地面以上1米高处的树干周长。

9.上述未列举的特定树种,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研究或委托具备森林资源评估资质的部门评估确定补偿。

第四条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茂名市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茂府〔〕号)的补偿办法进行实地测量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第五条留用地安置

1.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计算安排给被征地单位。

2.实地安置的集体留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集体留用地位置需符合城市规划。

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情况下,被征地单位可按留用地指标数量另行提供集体土地,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

4.集体留用地指标可折算货币补偿,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为每亩元。

第六条迁移坟墓的补偿标准:迁坟按每穴元进行补偿。

第七条本标准中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高州市县域副中心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高府办〔〕26号)和《云茂高速公路高州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高府办〔〕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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