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100万元卖掉价值150万元的罗汉
2025/3/16 来源:不详广东广州,一男子经营公司遭遇经济危机,无奈之下只能卖掉别墅换钱,别墅出售之前,男子打算将家中价值万元的罗汉松卖掉,随后邻居用万买下男子树木,不久后树木不知因何未能成活,邻居还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承担整个过程中的所有责任。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周某居住于广东广州,自大学毕业后便开始跟随着父亲做建材生意,周某天性聪明、思维活跃,在父亲的带领下周某很快便摸索到一套属于自己的销售方式,仅仅用了几年的时间周某便从原来的一窍不通,成为建材市场的高手卖家。
多年以来,周某凭借着自身才能赚取到不少的钱财,有钱后的周某开始大力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先是大笔一挥在当地的一个高档小区买下一座独栋别墅,并将一层的空地改造为小花园,尽管后花园中的花花草草早已经琳琅满目,但周某却总觉得缺少了一些东西装扮。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周某听闻罗汉松在市场上极为珍贵,于是便在朋友的带领下来到当地的木材销售市场,在了解到罗汉松的故事和来历后,周某对罗汉松兴趣大增,目前在市场上最贵的罗汉松能卖到将近二百万。
对于周某这种有钱人来说,价值仿佛比价格更为重要,自从查看过罗汉松后,周某便一直对罗汉松念念不忘,不委托朋友为自己购买一颗品行极佳的罗汉松,大约一个月后,朋友给周某打来电话,声称目前有两个品行极佳、长势良好的罗汉松正在销售,而且价格在万元。
接待朋友的电话后,周某随即驱车前往现场,经过朋友的查验,再加上周某的观测,两人一致认为此罗汉松乃树中佳品,于是周某豪掷万元将两颗罗汉松买回家中,并将其种植在自家的后花园中。
在周某的照料下,这两颗罗汉松长势甚好,看着罗汉松越来越粗,周某的心中也是欣喜不已,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受到市场的冲击,导致周某的生意遭受到巨大的损失,并在外面欠下巨额债务。
为了偿还债务,周某不得不将家中的独栋别墅对外销售,以此来换取现金,中介认为:周先生应该先将家中存放的贵重物品对外销售,否则房子不好出手。
在中介的建议下,周先生将家中的藏品、高档沙发以及两颗罗汉松挂到网上对外销售,很快就有一位姓李的男子给周某打来电话,声称是周先生的邻居,并想要购买周某家中的红木沙发,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双方以20万元的价格成交。
而另一边的李某在通过专业人士鉴定后,认为周某所销售的沙发真可谓是物超所值,尝到甜头后,李某再次联系到周某,并打算买下周某家后院中种植的两颗罗汉松,由于周某实属急需用钱,所以将万元买来的罗汉松以万的价格卖给李某。
可是当李某找来工人将罗汉松移植到家中后院时,仅仅过了不到一周的时间罗汉松就已经开始衰败,尽管李某采取了许多挽救措施,却依然没能将罗汉松救活。
一气之下李某将周先生告上法庭,李某认为:在购买之前周某承诺包活,还不到一个月罗汉松就因无故死亡,所以周某应该返还自己万元的树木购买费用。
1.刘某是否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身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李某主张周某承诺包活,那就应该拿出相应的证据来作证自己的观点,但是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双方并未签署任何协议,即便是口头协议也从未订立,李某坚称有过承诺,但周某却拒不承认,双方争论不休,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2.刘某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如果在本案中,双方曾经订立过包活协议,那周某则应该按照合同来赔偿李某遭受到的损失,不仅要返还所有的款项,而且还需要赔偿李某因此产生的移植费、养护费等等。
如果双方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李某的诉讼请求则得不到法官的支持。
3.法官将会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条规定,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就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参照交易习惯,予以确认。
双方之前并未签署任何协议,所以只能按照以上法律条文前来判决,按照上述法律条文,在未曾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按照交易习惯来定,在普通人看来,双方交易树木,一般不会约定是否包活,所以根据以上法律,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败诉,并承担以此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
面对着这一结果,李某表示不服,随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坚持要求周某归还树木款项,不过在二审法院审核卷宗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合理合法,所以驳回了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至此这一案件才彻底宣告结束。#新手帮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