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境外红酒供货商协助进口商制作虚假

2023/1/30 来源:不详

作者:吴国雄

葡萄酒

案情概要:

刘伶汇(亚洲)有限公司在向瑾瑜集团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浙江拉图尔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销售葡萄酒的过程中,被告人波特应要求以制作真假两套合同、发票的方式,或制作一份虚假报关合同和品牌营销服务费的方式向海关低报价格走私进口葡萄酒。

经海关计核,年4月至年9月,刘伶汇(亚洲)有限公司以上述方式帮助瑾瑜集团有限公司向海关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瓶葡萄酒,偷逃应缴税额.18元(以人民币计,下同);年2月至年4月,刘伶汇(亚洲)有限公司以上述方式帮助浙江拉图尔商贸有限公司向海关低报价格走私进口瓶葡萄酒,偷逃应缴税额.43元,共偷逃应缴税额合计.61元。

法院认为,刘伶汇公司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入境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手段帮助他人偷逃关税,被告人波特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刘伶汇公司系应进口商的要求出具两套发票,并非走私犯意的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波特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依法对波特独立适用驱逐出境,波特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波特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驱逐出境。(来源裁判文书网)

律师说法:

所谓低报价格走私系指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低于国际贸易双方议定的成交价格。对于应税进口商品,具体表现在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即存在一真一假两个价格,真实的价格存在于交易双方之间,虚假的价格则存在于进口商与海关之间。

为使虚假的价格看上去是真实的,侦查机关发现,进口商往往会进行“洗单”,其手法可能成立离岸公司,以离岸公司作为出口商,自己作为进口商,制作虚假贸易合同、商业发票。香港作为自由港,世界著名国际贸易中心,已成为此种离岸公司的聚集地。为了使“虚假的价格”更加真实,有些进口商则与出口商合作,由出口商直接制作真假两套合同、发票,比如本案涉案企业就是这种情况。前两年广州海关、宁波海关侦办的、非常著名的罗汉松低报价格走私案,也发现日本供货商与中国国内进口商协同走私。

侦查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思路就是查证“真实价格”,然后与“报关价格”加以对比,即所谓的“以真证伪”。一般而言,报关价格可以很容易从海关电子口岸系统调取,所以不难查证。问题在于“真实价格”的查实,办案机关的惯常思维就是找“另外一套单证”。而本案境外供货商与国内进口商协同,这意味着,将贸易单证的造假行为延伸到境外,使得低报价格的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类似的案件还有北京海关缉私局侦办的信鸽走私案,该案办案机关甚至籍着比利时驻华大使馆的帮助,才调取到信鸽在比利时的出口价格信息,从而证实进口商的低报价格行为。所以,对于低报价格走私案件,控辩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往往就是在于认定“真实价格”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吴国雄:以低报价格走私案成功不起诉谈律师辩护工作》

鉴于该案,境外出口商如果被要求制虚假的合同、发票,应该充分认识到此种行为的法律风险,应当加以拒绝。

海关法律事务评论/海关律师说法

作者:吴国雄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现居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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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事务评论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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